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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到境外施工的纳税问题
文章来源:  |  发表时间:2009-03-30 21:33:44

        问:境内外资企业到境外施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税额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只有在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才须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因此境内外资企业到境外施工,无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外资企业境外施工取得的所得应该在境内缴纳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第八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本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八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根据上述规定,境内施工企业境外施工取得的所得仍然按照境内税法规定计算成本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已经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凭境外纳税凭证原件在境内申请抵扣,抵扣限额不得超过按照境内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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